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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千万元并致多人死伤 25件涉黑涉恶案在云南9州市宣判

2024-04-25 22:14:52热点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12月14日,敲诈千万云南省昆明、元并曲靖、致多临沧等9个州、人死市的伤件涉黑涉恶市宣22家中、基层人民法院,南州分别在当地依法公开宣判了25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敲诈千万其中5大案件涉黑涉恶特征突出,元并尤其具有典型性。致多

  在审判实践中,人死各家法院注重并依法运用追缴、伤件涉黑涉恶市宣没收、南州判处财产刑、敲诈千万资格刑等多种手段,元并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致多降低再犯可能性;切实注重并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不给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留有任何逃避法律制裁的可乘之机;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注重程序公正、注重人权保障,有效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案件一: 周某等20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本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自2010年以来,周某邀约、伙同李某、高某林等20余人逐渐形成了以周某、李某为组织、领导者,高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人数众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针对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周边地区建筑行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该地区建筑行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

  其中:(一)2010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组织、指使多名组织成员采用滋扰、纠缠、殴打、威胁、围堵大门、拉电闸等手段,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余万元。

  (二)2016年6月,周某指使多名组织成员扰乱某工程施工地,引发大规模持械斗殴,造成二人死亡,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三)2010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成员先后实施对多家建筑工程企业打砸、对个人随意殴打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周某、李某、高某林等20余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死刑不等的刑罚,并判处共计800余万元的财产刑。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二:桂某浩等十一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4月,桂某浩为控制、垄断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各大冷库废弃菜叶清运业务,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10余人,形成以桂某浩、陶某芬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何某刚等人为骨干成员的人数众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桂某浩、陶某芬首先指使、安排多名组织成员,采取言语威胁、持续滋扰、聚众造势、斗殴等方式,持续不断地胁迫、恐吓各大蔬菜冷库的清运人员放弃、退出清运业务。之后,又利用废弃菜叶长时间堆放会导致腐烂影响正常经营的后果,威逼、胁迫冷库经营者签订清运合同。逐步控制、垄断晋城镇80余间库房的清运业务后,在没有清运机器设备等相应能力、条件的情况下,又将原清运人员召回负责清运业务,从中以每吨抽成10元至40元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为达到长期、稳定地控制、垄断清运业务,桂某浩、陶某芬明确组织成员须共同遵守的规矩、纪律,购置车辆,安排组织成员携带钢管、钢叉等工具到冷库对清运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并以非法取得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提供统一食宿、发放“工资”、“奖励”行为突出的受伤组织成员。

  自2017年4月以来,该犯罪组织在桂某浩指使下,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桂某浩、陶某芬、何某刚等11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的财产刑。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三:马某相等九人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马某相勾结、纠集王某义、徐某华、李某云等刑满释放人员,在安宁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逞强耍霸,严重扰乱了昆明、安宁部分地区经济、社会秩序,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并犯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诸多罪行:

  1.2008年3月,为获得位于安宁市宝兴庄居民小组出租房内一娱乐中心的经营权,马某相指使王某义等人采用威胁、恐吓、骚扰、殴打等方式,迫使胡某根将花费30余万元经营起来的娱乐中心以8.8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本人。之后,马某相将娱乐中心更名为“金钻KTV”,经营期间,多次拖欠宝兴庄居民小组房租,并强迫宝兴庄居民小组将房租由8万元降至6万元。

  2.2013年,马某相邀约、强迫顾某云非法聚赌,导致顾某云欠其赌资70余万元。马某相安排王某义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顾某云索取现金40余万元及顾某云所有的金色家园房屋一套,交由其子马某卫居住。

  3.2017年10月20日,江某荣为逞强耍霸,树立威信,邀约马某相、王某义、李有云等人对摊贩罗某笑、罗某伟、陶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罗某笑轻伤二级、陶某轻微伤。

  4.2017年11月,马某相与张某琼等人在官渡区昌宏西路新华丰国际商贸城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成员分工明确,各股东按各自占有的股份分担赌场内的盈亏。

  5.2018年1月22日,赵某全因琐事与工友姜某产生纠纷,赵某遂邀约王某义、姚某灵等人到五华区王家桥“唛都KTV”对姜某、张某明、余某琦等人实施殴打。致姜某、张某明轻伤二级,余某琦轻微伤。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马某相等9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的财产刑。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案件四:朱某顺等12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2017年至2018年间,朱某顺、杨某、佘某等人在云南省罗平县和顺酒店、炖香园餐厅、妙音KTV门口、小平桥加油站、夜猫子烧烤店等地,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因琐事纠纷即持刀具、棍棒、啤酒瓶等工具对其他公民十余人进行殴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佘某等人还持刀具、钢管对他人所驾驶的汽车实施打砸,造成车辆损失价值达3000余元。

  本案12名被告人相互纠集,抱团壮胆,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1起,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朱某顺等12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的财产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裁定已生效。

  案件五:刘某忠等八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刘某忠、李某陆、张某琼等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滋事,并多次强行追讨债务,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经营秩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形成成员相对固定,以强行讨债为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1.2017年11月,刘某忠纠集李某陆等人,多次滞留、蹲守、居住于陈某家中。在陈某家中自由出入,喝酒打牌,吃住数天。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向陈某家属施压索要债务,陈某家属由于恐惧,邀请村民到家中同住,以作伴壮胆,并迫于压力替陈某还款2万元。

  2.2017年11月14日,张某琼纠集李某陆等人到陈某家属经营的中通快递点聚众滋事,影响快递点正常经营。

  3.2018年2月15日,张某琼、刘某忠、李某陆等人再次到陈某家索债,并将陈某带往刘某忠家中限制人身自由四天。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刘某忠等八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的财产刑。目前,本案在上诉、抗诉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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