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卷入“加工合同纠纷”,张联东为公司法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卷入“加工合同纠纷”,张联东为公司法人

时间:2024-05-03 03:09:30 来源:兴皓娱乐网 作者:综合 阅读:810次
近日,苏酒根据天眼查显示的集团卷入加工纠纷信息,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卷入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贸易

  据悉,股份公司公司2018年7月17日,有限莱州市莱州南路昊天广告设计服务部向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加工制作广告牌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合同之后,张联又根据后者区域经理刘焕然的法人要求,加工制作并安装‘梦之蓝系列‘、苏酒‘天之蓝系列’和‘柔和双沟系列’广告牌、集团卷入加工纠纷台卡等共计人民币138099.60元。贸易其后,股份公司公司刘焕然通过微信支付50000元,有限余款88099.60元至今未付,合同投标保证金20000元也未返还。张联

  刘焕然系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烟台区域莱州片区的推销白酒‘梦之蓝系列’、‘天之蓝系列’和‘柔和双沟系列’的区域经理。

  随后,莱州市莱州南路昊天广告设计服务部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刘焕然、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两者给付加工广告牌款88099.60元和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对于上述诉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经法院判决,该异议成立,上述案件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而据2022年9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2022)苏1302民初1040号 )显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莱州市莱州南路昊天广告设计服务部20000元,驳回莱州市莱州南路昊天广告设计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莱州市莱州南路昊天广告设计服务部提出上诉,2023年1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2)苏13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据天眼查显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为张联东,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5%,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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